第一条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步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编辑:唐洪琼
主编:张韬 陈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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