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永香)2019年5月5日,市民肖莲(化名,已故)与重庆某养老服务公司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儿媳安敏荣(化名)为担保人,合同约定护理等级一级,每月护理费3500元。在合同附件2《首次入院健康状况介绍》中明确记载了肖莲除老年性痴呆、半瘫外,无其他疾病,同时她进入养老院时的身体状态较好。
2019年9月23日,安敏荣去养老院探望肖莲时发现老人右踝关节附近皮肤溃烂,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远端皮肤缺损。因肖莲年纪较大的原因,医院采取了保守治疗的方案。2019年12月7日,肖莲在医院病逝。肖莲子女认为,肖莲是在养老院受伤的,养老院应对她的受伤和死亡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但养老院拒绝承担赔偿,辩解称,肖莲半瘫,腿部本来就有病,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是怎样受伤的,所以养老院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记者咨询了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李华律师。李华律师表示,根据养老服务合同附件2《首次入院健康状况介绍》,肖莲在进入养老院之前除老年性痴呆、半瘫外无其它疾病,足以证明肖莲是在进入该养老院后受伤的。因此,该养老院就应该对肖莲的受伤负责。该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辩解理由得不到法律支持。在此次事件中,该养老服务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注:本文仅代表律师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