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韬)近日,记者从大渡口区发改委了解到,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轻企业负担,大渡口区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降低企业使用水电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据了解,日前国家发改委和市发改委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与企业在抗击疫情中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成本。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主城区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其他非居民自来水价格按现行政策降低0.1元/立方米结算。
执行范围:主城区城市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供应的非居民自来水用户。主城区乡镇公共管网及主城以外区县公共管网供应的非居民自来水用户由区县结合当地实际,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区县,统筹做好政策执行的衔接,尽可能降低企业用水成本。
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电网企业在计收电力用户电费时,对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电力用户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电费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0%结算,4月1日至6月30日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其他行业电力用户2月1日至6月30日电费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降价范围:除高耗能行业外,重庆市现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单一制(一般工商业)电价和两部制(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按规定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收。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的各项政策,同步将电网降低的用电费用全部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政策红利。
阶段性降低中小企业用气成本。对属于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其2020年2月和3月用气价格,按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的90%结算,对因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气款的,给予合理缓缴期限,确保企业正常经营不停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