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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丢失发票不再登报声明作废

    今后,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不必再登报声明作废,只要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即可。

    近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了解到,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票遗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将成为历史。与此同时,“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的规定也被取消。

    据悉,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取消其中的“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共取消了25项税务证明事项。

    从证明来源看,需要纳税人专门为办理税务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5项,包括发票丢失登报声明、软件检测证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纳税人已有材料的共20项,包括税务登记证件、个人身份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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