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雯)日前,市民王先生在某电影城购买了1份“168元钜惠大礼包”。随后王先生到该电影院进行消费,消费过程中发现不能完全兑现该大礼包宣传的承诺消费具体项目内容。
双方协商无果后,王先生便向12315电话投诉,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接到投诉后,区市场监督局茄子溪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对该消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该电影城负责人了解到该店刚开业不久,消费者去消费时还在试营业期间,大礼包中的优惠消费项目还不能全部使用。
经营者在做“168元钜惠大礼包”销售宣传时,未告知消费者该大礼包内商品和服务兑现时间和地点,导致消费者未能享受到大礼包内的优惠,权益受到损害。经调解,双方最后达成一致协议,该电影城同意退还消费货款168元,并送10张电影券(价值500元)作为补偿。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者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据了解,本案中经营者对销售的大礼包中的商品有效期限和服务地点没有真实、全面提供和告知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不能正常享受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商家理应退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