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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餐先摔伤 店家也要赔偿

    案例回放

    2018年12月23日,王某与其同事相约去我区步行街某知名火锅店用餐。当王某踏上该火锅店的台阶时,由于台阶上结的污物没有清理干净,又未加盖防滑垫,王某一下子滑倒在地上。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髋骨骨折,用去医疗费16387.6元。

    本案中,火锅店作为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其先合同义务包括谨慎、小心地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保护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避免损害的发生。火锅店明知台阶有污物,如果不及时清理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顾客经过时有可能会滑倒,然而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轻信可以避免。

    律师说法:火锅店由于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职责,即没有对顾客做出警示或提示,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最终导致王某滑倒摔伤。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王某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火锅店有明显的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火锅店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王某被摔伤的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火锅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王某尚未进入火锅店,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消费,但王某与同事来此的目的是为了就餐、消费,王某来火锅店的行为是一种欲与火锅店订立饮食服务合同的要约行为。

    因此,王某应认定为缔约方当事人。在随后的诉讼中,法院全部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获得了足额赔偿。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李华律师电话:1531089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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