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开发了一个商品房项目,现准备向外出售。售房前办理了有关土地出让手续,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某公司具有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资格,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许某等16户于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间,分别与某公司签订了《某新都商品房购买合同》,约定各购房户分别购买某新都商场内建筑面积为23平方米的独立商铺,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期间缴付房屋,并统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合同还约定“所有商场外墙及公共场所之产权皆属某公司”。合同均办理了公证手续。各购房户依约缴付了购房款。某公司依约分别将房属交给各购房户使用,但所交房屋面积均不同程度地小于合同约定面积。
某公司在签订合同及缴付房屋时,未向购房户声明合同约定的面积中包括公共面积。许某等16户购房户以某公司所交房屋面积不足、所有商场外墙及公共场所之产权皆属某公司对商户造成损害为由,准备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实际面积计算房屋价款,并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该16户购房者的诉请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说法: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某公司和购房者签订合同后,购房户即依约定向某公司缴纳了定金及购房款,从履约情况看,买方没有违约之处,而卖方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注明销售面积为23平方米,而实际向每户购房者缴付房屋的面积都有缺少,应认定某公司存在有违约行为,故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涉及一个公共面积的分摊问题。卖方认为应由买方分摊相应的公共面积,因此,少付的面积即为应分摊的公共面积。
但是卖方没有在合同中加以表述,在报纸的广告中也没有明确表示,因此房屋面积应以合同约定的面积为准。关于“所有商场外墙及公共场所之产权皆属某公司”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应予撤销,给商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李华律师电话:15310891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