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4月23日,我区某小区的王女士给我打来电话咨询,说他们小区有很多广告,小区的外墙上有,电梯里也有,特别是电梯里的视频广告,24小时循环播放,既晃眼睛又伤神经,多次给物业反映,物业也置之不理。问该怎么处理?广告的收入该归谁? 律师说法:根据王女士的说法,电梯里24小时循环播放的广告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王女士的生活,构成了侵权。解决此类纠纷的办法: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在不构成侵害扰民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的同意,继续出租广告位,把属于业主的那部分收益全部归业主所有。 现实中,物业公司将物业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租赁给广告商的过程中,一般会存在如下过错: (1)物业公司擅自侵犯业主的知情权,很多物业公司没有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商议并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就出租公共部位和设施许可他人做广告。物业公司擅自将物业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租赁给广告商,侵犯了业主对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有权。 (2)物业公司非法占有部分和全部广告收益,无论是在电梯内设置液晶电视媒体广告,还是在楼顶上搭建广告牌,或在一些建筑的外墙墙体上涂刷广告语,这样的行为,都是对楼顶、毗连墙体等公共建筑的使用。 而允许他人使用这样的公共建筑并得到报酬,实际上是公共建筑产生的收益。对于共有物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或是分配给全体共有人,或是用于为共有人服务的公益事业,任何共有人都不能单独占有,非共有人更不能占有。 物业公司作为业主的委托管理人角色,是不能获得使用费收入的,如果物业公司获得广告收入,就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物业公司应该定期向业主公布,要有一个明白账,而且这笔费用应该主要用于物业公共部位的管理费用支出或者物业维修资金中。 本案例中,物业公司将小区物业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租赁给广告商之时,一方面要征得大部分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另方一方面要确认广告商是否已获取工商部门核发的液晶电视广告经营权,否则,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请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李华律师电话:15310891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