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就要来了,这是实施“禁燃令”后的第一个清明节。节日临近,陆续有人回乡祭奠先人,各种祭祀活动日益增多,烟花爆竹的燃放也进入高发、高危阶段。需要向广大市民群众提醒的是,清明祭扫,别忘了“禁燃令”。
自今年2月1日起,《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规定我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所有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以及北碚等11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我区属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依据《条例》相关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安全燃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条例》相关规定,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为了共同营造清明期间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希望广大市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在禁放、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节日期间返乡群众祭祖时,即使在燃放区也请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文明祭扫,避免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