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条例3编11章133条,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六大纪律之首的政治纪律,即第一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五十条中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