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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

    问:如何确定《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邪教宣传品的“份数”?

    答:传单、图片、标语、报纸等形式的邪教宣传品,以独立的载体为计算份数的标准。对邮政中装有多份邪教宣传品的,应当根据邮政中所包含的实际份数计算总数。

    问:制作、传播两种以上的邪教宣传品,对不同种类的邪教宣传品能否换算或累计计算?

    答:《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邪教宣传品,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属同-种类,书籍、刊物属同一种类,光盘(DVD盘、VCD盘、CD盘等)、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属同一种类。

    制作、传播两种以上邪教宣传品,同一种类的应当累计计算,不同种类的不能换算,也不能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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