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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邪教问题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教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教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坏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坏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此外,我国《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出版管理条例》、《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禁止冒用宗教名义、有害气功进行违法活动,禁止编印各类邪教书籍、音像制品,禁止利用电信、互联网传播邪教歪理邪说等行为,并且对邪教组织确定为非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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