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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科学 反对邪教

    崇尚科学 反对邪教

    第八条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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