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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恋爱款项”?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难免会彼此给予一定的金钱财物以表达彼此的爱意,也未明确转款或给予的资金财物性质。双方感情浓厚时尚无争议,在分手后却往往因此发生纠纷。

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例,张某与郑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某以结婚为目的向郑某转账3万余元,并为郑某购置零食、毛绒玩具、手机等物品。双方分手后,导致无法缔结婚姻关系,张某诉请郑某返还款项30800元及手机一部。

张某诉请返还款项30800元及手机一部,其发生在两人恋爱期间,因此上述款项实质为张某为维护其与郑某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及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进行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现在双方已经结束恋爱关系,该赠与行为的附属条件已不复存在,郑某仍继续占有该款项既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公平原则,缺乏正当性,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考虑到在男女恋爱期间必然会产生一些合理的开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本地消费现状,最终判定郑某返还张某2万元。

律师介绍,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主要是看赠与的性质是什么,如果是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则不能要求返还,例如特殊节日发的红包。如果是婚约赠与,即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的时候,则可以要求返还,例如购买的金银首饰、大额转账等。

律师提醒

很多情况下,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大额资金给付等本身并非欠缺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往往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作为给付方需要给付资金大额财物一方应明确自身转款或给付的性质,特别是要保留双方存有婚约等相关证据,以及结婚目的无法实现的相关证据,避免受到严重的财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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