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承接了某楼盘的A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以个人名义承接了同一楼盘B项目。木工邱某在两个项目均有劳动,在为B项目提供劳动时受伤,邱某说:“公司说我是临时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法官,我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能认吗?”
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作为班组代表(乙方),X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双方签订《模板工程劳务管理协议》,约定乙方自行组织、召集本班组所需工人,负责对本班组工人进行全面管理,乙方具体负责B项目施工。
2021年9月,邱某在B项目提供劳动时受伤,其住院期间医疗费由某公司支付。2021年9月12日,某公司出具《某公司工资结算单》,该结算单上载明的项目名称为A项目,同时载明“邱某、王某、卢某突击点包班组”等内容。
2022年12月12日,邱某因与某公司发生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某公司在庭审过程中,确认邱某、王某、卢某等人于2021年9月7日至9月10日在某公司承接的A项目做工;邱某陈述2021年9月3日经邹某电话联系,到B项目上班,工作期间受邹某和代班匠何某管理,到A项目做突击点工是何某喊过去的。因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邱某无劳动关系。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公司与邹某在同一楼盘分别以公司和个人名义承接工程,但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需由具体工作人员或法定代表人实施。邱某被邹某招录到案涉工地,劳动期间报酬由某公司支付,受伤后的医疗费由某公司支付,则邹某的招录行为应当被认定是代表某公司。某公司称邱某系由个人雇佣,受伤地点是邹某以个人名义承接的B项目,某公司支付款项是代邹某支付,邹某向某公司出具借条。法院认为,某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邹某在用工、财务等均存在混同,某公司与邹某应当在用工时向劳动者明确用工主体,未予以明确的情形下,不能仅以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自我陈述以及出具借条方式对外否认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亦不能以此否认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招录人员的法律后果。故邱某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某公司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邱某接受某公司管理并提供劳动,某公司向邱某支付相应劳动报酬,之间依法形成劳动关系。
综上,区法院判决某公司与邱某从2021年9月3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大渡口区法院)
法官提醒
广大就业者在提供劳动前,应充分了解或问清用工主体是公司招用还是个人雇佣,而不是以工作有人安排、工资正常发放,或持有公司办理相关证件就武断定性双方必然存在劳动关系。不管是何种形式的用工,均应订立书面用工合同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