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记者从重庆市教委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严禁幼儿园自立名目收费和违规收取赞助费,近日重庆市教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市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含学具等)。
幼儿园的伙食费(含点心费)坚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必须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根据儿童平衡膳食的需要和实际物价水平协商确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应按规定开具相应票据。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应向幼儿家长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应向幼儿家长开具税务发票。根据现行教育收费税收政策,民办幼儿园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增值税。
值得一提的是,幼儿入园后因故连续休园一个月及以上,并已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休园期间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按工作日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
幼儿园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园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幼儿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按照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幼儿家长可以拒绝缴纳。